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为便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科学地鉴定诉讼档案的保管价值,使诉讼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保管时间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时间为三十年)三种。
三、确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根据本机关工作和为国家积累史料的需要,全面、准确地确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
1、凡属本机关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列为永久保管。
2、凡属本机关直接办理或参与办理的案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
3、凡属上级机关形成的一般性指导案件或转办案件;经下级机关初查不立案的案件等,在较短时间内参照本规定附件有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
立卷或鉴定诉讼档案时,应根据以上原则,确定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
四、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方法,应从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对累犯、申诉、加减刑等案件先后形成的案卷,应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五、经鉴定需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应把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按年度整理后,列为永久保管档案。
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条款 名称 保管期限
一、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以及提出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撤回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3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长期或短期
4 移送上级检察院批捕、起诉后留下的材料 短期
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短期
6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短期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
1 人民检察院作起诉处理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长期
3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撤销不起诉的案件 长期
4 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初查不立案的案件 短期
三、控告申诉案卷
1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群众控告申诉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2 刑事赔偿、不赔偿及复议案件 长期
3 转下级检察院处理而要查处
结果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短期
4 确认、不予确认的案件 短期
四、民事行政案卷
1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2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建议提请
抗诉的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案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 立案后不予抗诉的案件 短期
4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的案件 短期
五、其他
1 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1)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长期
(2)纠正案件 长期或短期
2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材料 短期
4 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的人民法院
的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 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