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工作的作用,对本院档案借阅利用工作规定如下:
1、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档案、借阅档案的义务和权利。
2、本机关人员在阅档室查阅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
3、本机关人员在借阅档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
3.2
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
3.3
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抽件或转借他人。
4、档案借出和归还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机关档案人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5、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者责任。
6、借阅者在归还档案时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7、外单位利用本院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经本院分管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8、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办理复制档案手续,由档案室代为办理。
9、利用档案者,未经本院领导同意,不得公布本院的档案。
10、借出的档案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其中重要档案不得超过十天,如不能按期归还,需办理延期归还手续。
11、利用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利用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