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老刘忆往事之实施同步监督,履行检察职能
2021-01-20 13:41:00  来源:

  信息内容: ——我院对减刑、假释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对提请、裁定罪犯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我院自一九九0年合并院以来,担负着对江苏省第×、第×劳改管教支队(下简称“两支队”)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任。两支队是苏南地区最大的两个劳改农场,地处偏僻的丘陵地区,总占地面积为五万八千余亩,一百零一个大、中队分布其间,通讯设施落后,交通不便。

  

  随着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入,两支队的“双百分考核”也日趋完善,开展“以分计奖,以奖减刑、假释。” “双百分考核”的最大特点是将罪犯的改造表现,每天以数字记载形式表现出来,是全面了解掌握犯人的改造表现的好坏,为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打下基础。如果对罪犯平时的表现没有掌握、了解,那么通案审查时,检察人员仅靠看看材料是难以发现问题的。两支队平均每个季度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的减刑、假释材料约五百份左右。而我院一科、二科仅有七名检察人员,如按所在中队上报、支队提请我院审查中院裁定的常规程序进行工作。即使全院干部投入也难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面对人手少、工作面广量大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不回避,而是迎着困难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摸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我们称之为“同步监督”。在两年的时间里,我们运用“同步监督”,对两支队提请、裁定的四千四百零一份减刑、假释材料,进行了“有理、有节、有效”的法律监督。共查出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材料七十六份,占总材料数的1.73%,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什么是同步监督

  所谓同步监督,就是在劳改机关进行减刑、假释工作的准备阶段、审查提请阶段和审判机关依法裁定生效的各个阶段中,检察机关都依法进行检察监督。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参与”上。即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工作的准备,参与减刑、假释的审查提请,参与减刑、假释的裁定生效。

  这样就使检察机关对劳改单位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具有连续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二、法律依据

  由于现行法律对劳改机关减刑、假释的报请和法院的裁定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仅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如何进行监督尚缺完整的程序。也可说是无章可循。

  目前我们对减刑、假释工作实施“同步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对劳改机关减刑、假释的准备阶段和审查提请阶段。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2、对人民法院裁定生效阶段实施监督的法律根据是:一九九一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第七款规定:“对减刑、假释的裁定……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步骤及方法

  减刑、假释工作的基本操作程序,可以用下图表示:

  以分计奖 -→ 中队研究

  ↑        ↓

  裁定生效 形成材料

  ↑        ↓

  提请裁定 ←- 支队审查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了解到,上图的各个环节中,“以分计奖”是减刑、假释工作的基础准备阶段,所占时间最长。应将主要精力做好基础工作。反之,面广量大,时间较紧,而且受现有人力、物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会顾此失彼,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将减刑、假释工作的基本程序划分成三个阶段,根据各个阶段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循序渐进,分三步走,做到“三个参与”:

  第一步是在减刑、假释的准备阶段(包括以分计奖和中队研究)参与检察。该阶段我们的指导思想是“明确重点,抓住两头,带动中间,全面监督”,采取的工作方法主要有询问管教干部,找罪犯谈话、查阅《中队会议记录》,副档,《罪犯奖惩登记表》等。具体是在日常去各大、中队进行监管检查、出脱逃、自杀等事故现场、办理案件、了解罪犯改造表现的好坏等工作的同时,运用上述工作方法,注意重点收集改造表现差(严重违纪、违法的)和改造表现好(有明显认罪悔过或立功表现的)罪犯情况带回院里,登记造册,统一汇总,掌握各类资料;并对中队干部意见分歧较大的进行重点调查。发现问题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以求分歧意见得到解决。如第×劳改支队三大队三中队罪犯蔡某某(盗窃,五年六个月),我院在一九九二年年初的监管大检查时,从其住处搜出香烟三十六包,严重违反监规,不具备减刑条件,我们向支队提出检察建议,撤销其上报的减刑材料;第×劳改支队机械厂八中队罪犯王某某(盗窃,七年六个月),举报支队医院医生杨某收受贿赂。我院立案侦查后,认为举报属实,王犯确有立功表现,于一九九0年七月依法向支队提出给予王犯减刑的检察建议,被支队采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予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步是在减刑、假释的审查提请阶段(包括形成材料和支队审查)参与检察。该阶段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事实为根据,立足材料,去伪存真,确保质量”,采取的工作方法主要有审查上报材料,调阅有关资料,列席通案审查等。在第一阶段检察的基础上,对已确定的减刑、假释材料,运用上述方法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好上报材料的质量关。如第×劳改支队轴承一厂锻压车间罪犯陈某某(盗窃,七年),在审查时,我们发现陈犯投改还不到一年,又是二进宫,无明显悔过或立功表现,缺乏减刑的必要条件,遂提出不予上报减刑的检察建议。支队采纳我们的建议,第×劳改支队五大队二中队罪犯唐某某,原在支队十二大队三中队改造期间,与数名女犯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禁闭审查后,受到记过处分。一九九0年中队上报减刑材料,审查时我们提出其处分时间不足一年,且调入五大二中又无明显悔过或立功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于是建议支队不予报请减刑,也被支队采纳。

  第三步是在减刑、假释的裁定阶段(包括提请裁定或裁定生效)参与检察。该阶段是减刑、假释工作的最后程序,工作指导思想是“积极收集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善始善终地做好监督工作。”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召开罪犯座谈会、消化举报线索、听取知情人反映、查阅有关资料等。具体是对反映较差的单位重点调查,运用上述方法,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注意已减刑犯人的表现。如了解到以前尚未掌握的情况,应视情节作适当处理,打消罪犯的侥幸心理。

  四、注意事项

  在开展同步监督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注意取得劳改支队的支持。因为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假释工作程序上无明确规定,如果与劳改支队关系搞僵,通案审查时不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或对纠正意见置之不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因此,必须首先取得劳改支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注意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正人必先正己,参加监督的检察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不能以权谋私和徇私枉法,授人以把柄,同时注意不以监督者自居,即使了解到劳改支队事先尚未掌握的情况时,采取积极热情,用商量的语言及时与劳改支队通气,求得共识。

  3、注意做到“四勤”检察。分阶段进行监督,使原先集中的工作量,分散在减刑、假释工作的各个阶段上开展审察工作,这就要求参加监督的检察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做到“四勤”,即腿勤、手勤、眼勤和口勤,将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及时用笔记录下来,取得一手资料,以备后查。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减刑、假释工作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但从近两年开展的减刑、假释检察工作情况表明,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对减刑、假释工作,在思想认识上不够统一。劳改支队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尚无法律程序,只好参加多少,算多少。有时劳改支队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时,往往也不与检察机关联系。

  2、检察机关的同志也缺乏主观能动性。个别同志在思想上产生一种错误认识,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是软任务,劳改支队通知就去参加,不主动与劳改支队加强联系,放松了检察职能作用。

  3、人力不足。难以适应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社渚、竹箦两个劳改支队,每年的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由于我院人员少,工作头绪多,要全面担负起对减刑假释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认真做到三个参与,困难较大,难以做到。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意识,明确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增强干警做好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自觉性,把被动变为主动,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脚踏实地地开展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工作,确实担负起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2、鉴于我院人力不足,严重缺编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动员全体干警,把学习中央二号文件和邓小平同志的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化为动力,鼓足干劲,积极工作,为检察事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请上级领导及早帮助我院按照干部编制人数派配干部,扭转人力不足的现象,同时解决好办案经费和通讯装备。

  (1992年9月“江苏省检察院减刑假释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这是我院第一篇参加省院组织的交流材料)

  笔者注:

  检察机关对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同步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方式,尽快一直受到时间紧、人手少、工作量大等困难的严重制约,但笔者仍然相信同步监督的真正落实,只是迟早的问题。

  编辑:天目湖检察院江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