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法制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试点,到现在正式立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有哪些意义和价值?
(计英):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也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更具有规范性,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对行政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冲击。
二、(常州电视台记者):公益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目前,所有公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还是有所限制的?
(计英):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规定的范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在污染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保护三大领域。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同时,将试点期间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都进行了调整扩大。民事公益诉讼从原来的污染环境领域扩大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两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则在原来三大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将国有资产保护领域调整为国有财产保护,这也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充分肯定。
三、(中吴网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在程序上有无特殊之处?
(计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无论是和私益诉讼,还是和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相比,在程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是维护公益,在程序上最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要履行诉前程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先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告知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履行诉前程序,诉讼就无法提起;诉讼程序是诉前程序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作为可能采取的后续手段,诉前程序的效果就不一定得到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就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在下一步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诉前建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程序的综合功效,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