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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忆往事之浅谈监管场所干警索贿受贿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2021-01-21 09:17:00  来源:

 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索贿、受贿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受社会大气候影响,在监管改造场所这一特定环境里,索贿、受贿案件也明显增多,并有上升趋势。因此,依法查处监管场所索贿、受贿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更有效地打击索贿、受贿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笔者试就监管场所干警索贿、受贿犯罪的特点与对策,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特点

在监管改造场所这个特定场所发生的索贿、受贿犯罪,同社会上发生的同性质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特定”上。

1、犯罪主体特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监管场所索贿、受贿的犯罪主体,就是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干警。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监管场所索贿、受贿的犯罪主体应为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干警和“以工代干”的人员(即监管单位经上级机关批准,使一些工人直接从事监管改造工作)。他们中的大部分或经过专业法律培训,或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熟悉法律和政策,因此,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一般不易暴露。

2、侵害客体特定。受贿罪是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一种渎职犯罪,因此,监管场所索贿、受贿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二是扰乱了监管场所正常的改造秩序。

3、犯罪对象特定。在监管改造场所内,一些被监管改造人员,为了达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或满足干警的要求,主动或被动地向干警“进贡”,进行“权与利”的交易,以利易法。因此,犯罪对象就是那些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家属。这些人顾虑自己的利益和所处的被动地位,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揭发,取证较为困难。

4、犯罪环境特定。监管改造场所大多地处偏僻,干警的流动性以及干警选择终生伴侣的范围较小,基本上是“自产自销”。时间一长,就在监管场所内部形成“亲属群体”(即因相互结亲而形成一定人员群体的现象)。在这样一个特定环境里,一名干警的利益与许多干警的利益紧密相关,荣辱与共。查处一名干警索贿、受贿犯罪,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侦查阻力大。

5、犯罪手段特定。作为监管场所的干警,在进行索贿、受贿犯罪活动时,唯一采取的手段就是利用监管职权以法(权)易利。主要有两种表现:

1)无视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利用职权,索取、收受犯罪分子或其亲属的财物,私自提前将犯罪分子放出监管改造场所,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以给犯罪分子调好工种,或办理保外就医,或呈报减刑、假释等为理由,索取、收受犯罪分子或其亲属的财物,严重扰乱了监管场所改造的正常秩序。

二、对策

鉴于监管场所干警索贿、受贿犯罪,具有以上不同于社会同性质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相应措施,以达到预防、打击的目的。

1、增强干警免疫力。

针对近年来,干警中存在的诸如“向钱看”等实际问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干警在新形势下,正确对待改造工作,增强干警对职业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活动,提倡奉献精神,增强干警的免疫力,自觉抵制贿赂,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

2、全方位实施有效监督。

针对监管场所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监所检察部门要全方位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主要做到“四个不放过”:

1)对明显不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仍然呈报的单位不放过;

2)对明显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放过;

3)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服刑罪犯在管教干警默许或指使下,非法提前离开监管场所的不放过;

4)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因干警随心所欲地为罪犯调换好工种,有意给予照顾,使改造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不放过。

3、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针对监管改造场所索贿、受贿难以暴露的特点,监所检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工作。如不定期召开罪犯座谈会,在出监队设置举报箱,对刑释人员进行回访,向犯属们宣传党的劳改方针和政策,增加改造工作的透明度,取得他(她)们的理解和支持,打消顾虑,大胆检举揭发监管干警的索贿、受贿犯罪行为,配合监管单位做好监管改造工作。

4、积极主动地查处案件。

针对监管场所大多处于偏僻、闭塞的环境中,监所检察部门在办理索贿、受贿案件时,要做到“三个注意”:

1)应注意主动取得当地监管单位党委的支持,与监察、纪委积极配合、协作,及时了解和发现案件线索,从速查处。

2)注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做好“亲属群体”中长辈或主要成员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可以起到组织上起不到的作用。适当利用他们做些工作,排除一些办案中遇到的人为干扰和阻力,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应注意扩大办案效果。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提高他们对反贿赂斗争重要性的认识,震慑少数犯罪分子,起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通过上述特点与对策的研究,将有利于查处监管场所干警索贿、受贿案件,有力地打击索贿、受贿犯罪活动。这对维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28月“常州市检察机关理论研讨会”交流材料,这是我院第一篇参加市院组织的交流材料。)

  编辑:天目湖检察院江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