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老刘忆往事之二:签订帮教协议、加速犯人改造
2019-12-26 09:20:00  来源: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文

  编者按——这是一位坚守在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原常州市社渚竹箦地区人民检察院)30余年的老检察与他的同事们之间的真实工作经历,朴实的纪实文字,时刻提醒着奋战在监狱检察一线的同仁不忘检察初心,牢记监狱检察使命,也向人民群众介绍着检察事业中的酸甜苦乐。

  笔者注:

  这是我参加工作拟写的第一篇工作经验总结材料,1987年“常州市帮教工作先进交流会”经验交流材料,这也是我院第一篇参加常州市组织的经验交流材料。感谢时任检察长的巢佳仁同志(现已退休)对我的信任和给我尝试的机会,也十分怀念与支队教育科毛科长、老王和郑以忠同志内查外调共同工作15天的愉快时光。

 

签订帮教协议、加速犯人改造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早日成为懂法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我院在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改造罪犯的新路子,于今年十一月与江苏省第×劳动改造管教支队走出劳改场所,对在机械厂的十六名常州藉钟楼区在押犯人进行了签订帮教协议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此次活动,我们感到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开展劳改检察工作,要注重兑现党的政策,使犯人真正认识到党的政策,监内监外是紧密相连着的,只要好好改造,是有出路的、有前途的。

  一、签订“协议”概况

  1、精心组织,认真准备。以签订“帮教协议”的形式教育犯人,这是改造工作一个新的尝试。为此,我院和支队领导都很重视,在各自抽调两名同志组成“签订帮教协议”工作小组,多次召开预备会议,采用 “一摸、二排、三稳定”的方法,确定了以支队机械厂的常州藉钟楼区犯人为主要帮教对象:

  “一摸”即在机械厂干警的大力协助下,我们摸清了常州藉钟楼区分布在该厂九个中队十六名犯人的基本概况。其中男犯十五名,女犯一名;年龄跨度为二十至四十七岁;小学文化有五名,初中文化有八名,高中文化有二名,中专文化有一名;“一进宫”十三名,“二进宫”一名,“三进宫”二名;抢劫犯一名,盗窃犯三名,流氓犯七名,强奸犯二名,诈骗犯二名,反革命犯一名,刑期1—5年的有二名,6—10年有十名,10年以上有四名;一九九0年以前刑满的有四名,九0年以后刑满的有十二名;减刑的有二名,受到政府奖励的有七名,受惩处的有二名,表现一般的三名,重点危险分子和反改造尖子各一名,捕前无职业的仅一名。以上数据表明,此次选取的罪犯类型还是比较全面的。

  “二排”即对摸出的十六名罪犯进行排查,弄清影响其改造的思想原因。其中五名罪犯担心家庭、婚姻发生意外;五名不服原判决而提出申诉;四名即将刑满的担心刑释后不安排工作;二名系恶习难改。

  “三制定”鉴于目前改造对象的性质发生改变,拿劳改队自身力量“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有一定难度,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罪犯的帮教工作,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到虽然过去危害社会危害国家,也危害了自己和家庭,但政府并未抛弃他们,社会也不歧视他们,千方百计地在为他们重新做人创造条件,真心实意地教育、挽救他们,促使他们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痛改前非,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根据排查出的问题,经过仔细研究和推敲,制订出了所涉及到的劳改队、检察院、街道、居委会、原工作单位、家庭和罪犯自己等,必须履行各自职责的“帮教协议书”。

  2、走出高墙,取得社会支持。十一月二十六日,我们携带“协议”,专程前往常州市钟楼区,受到区政府、区人大主要领导的热情接待,我们详细汇报了此行的目的,希望得到区各级组织和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区领导当即表示全力支持,第二天又专门进行了研究,并召开了由街道、居委会、原工作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签订帮教协议”动员会。会后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自上而下、分头出动、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方法,签订“协议”力求一次完成,不做重复工作。在短短的九天时间里,我们与三家工厂、三个街道十六个居委会和十六户罪犯家庭签订了“协议”

  3、趁热打铁,巩固“协议”。十二月中旬,我们返回支队后,及时在机械厂召开了犯人签字大会,有关领导要求十六名犯人做到“守信、努力、争气”,拿出实际行动向政府和家乡亲人汇报。五名犯人代表发言,衷心感谢政府和亲人的关怀,决心以实际行动,来报答政府和亲属的关怀和教育。

  二、“协议”效果显著

  中央政法办领导同志曾经讲过:“劳改工作要做到向外延伸、向内延伸、向前延伸。”而“签订帮教协议”实际上是“向外延伸”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好方法,它符合“十三大”精神,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更合乎民意,顺乎民心,因而受到社会各级组织、单位、犯属和罪犯的衷心欢迎,反应十分热烈。

  1、签订“协议”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稳定社会治安,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协议”将社会各阶层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原来分散的力量进行“聚焦”,统统集中到对罪犯进行帮教上来,促使他们改恶从善,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新人,从而达到减少重新犯罪、稳定社会治安的目的。所以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首先得到了有关政府、单位的重视和支持。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杨区长热情地说:“你们这项工作是符合十三大精神的,是劳改工作的一项改革创新,搞帮教是必要可行的。”

  区人大丁主任也概括道:“协议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市公贸合营包装装璜厂代表在动员会上深有感触地谈道:“过去职工判刑后,厂里在职代会上除名了事,以为改造罪犯仅仅是劳改队的事,听了你们的宣传,才明白社会对改造罪犯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不管不问,那么他们出来还会继续危害社会的。”会后还主动与我们联系签订“协议”的有关问题。

  南大街负责人称赞道“你们真不简单,工作都做到我们家门口了,签这个协议,我们双手赞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得到了区各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等有关领导和同志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我们初来乍到,人地生疏,他们主动介绍罪犯的家庭情况,带着我们在凛冽的寒风中走街串巷,遇到困难时及时帮助答复,予以解决。如当我们走访到广化居委会罪犯孙某某(惯窃,十年1990.4.2刑满)家中时,其父正生病卧床不起,听说不孝儿子刑满后想回家时,愤愤不平地讲“我没有这个儿子,人家养儿子为养老送终,而他回来却要我们老人养,哪有这个道理?”话中流露出对儿子回来生活无着落的担心。居委会的同志当场表示:“孙某某一回来,我们马上帮他安置户口,落实就业问题。”终于打消了老人的顾虑,在“协议”上签了字。

  2、“协议”能增强犯属对罪犯重新做人的信心。“协议”不仅得到社会的支持,同时也引起了罪犯亲人们的极大关注。我们在常州期间,先后有五六名犯人亲属闻讯后,连夜赶到我们下榻的宾馆,对政府不仅不歧视他们犯罪的亲人,还呕心沥血地教育、挽救他们,表示十分感谢。

  罪犯费某 (诈骗,三年)的妻子在“协议”上签字后,把“协议”当作丈夫人生转折的一件大事,高兴地告诉了父母亲。原来对某些罪犯已失望的家属,也重新振作了精神,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如罪犯陆某某(二十九岁,惯窃,九年),虽然年龄不大,却已是“三进宫”了,我们去他家时,他母亲痛心地告诉我们 :“他被政府抓过好几次了,每次回来都说要学好,可都是骗人的鬼话。这次判刑他父亲受了刺激,诱发了癌症。我们对这个儿子实在是不抱希望了。”在我们的耐心劝导下,其母深受感动,终于委托其长子在“协议”上签了字。并说:“政府为教育我们不成器的儿子,不惜花大力量精力,我们再无动于衷,可太对不起政府了。”并再三表示一定按“协议”办,常与儿子联系。和政府一道做工作。

  由于“协议”符合犯属盼望其亲人早日改恶从良的迫切心情,因此十六份“协议”,犯属都毫无例外地在上面郑重地签了字。

  3、签订“协议”能激发罪犯重新做人的勇气,提高改造质量。“协议”与犯人见面后,立刻引起了强烈反响。罪犯傅某(流氓,十三年)因刑期长,家中父母又离异,对家庭感到失望,对前途无望,自称“看破了红尘”,今年上半年因无视监规纪律,在监内赌博,又受到惩戒。当他看到“协议”上人民政府鲜红的公章和父亲熟悉的亲笔签字时,激动地说:“政府干部和家乡人民的关心,使我重新感到了人间的温暖,今后一定好好劳动,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罪犯孙某某也兴奋地说:“我原以为象我这样的人刑满后,要想回常州就业,好比牵牛下井,办不到,真是做梦也未想到政府干部已为我解决了,我连吃饭睡觉也香。我一定要抓紧最后几个月时间,好好劳动,为政府多做些事。”

  女犯王某某(流氓,三年。1988.12.14刑满)是五中队的反改造尖子,家庭条件比较好,从小受父母宠爱,养成了放荡不羁的性格,在社会上鬼混,判刑后,服刑期间与同犯之间关系不正常,对干部的教育充耳不闻,抱无所谓的态度,当她得知我们为她的刑释就业问题,专程前往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后,马上给区人大领导写了思想汇报,信中写道:“尽管我是犯人,但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家乡人民的宽容仁慈深深感动了我,今天我才真正感到党的政策英明和政府干部的良苦用心,也感受到家乡人民的温暖,我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定弃旧图新,争做回头浪子。”

  罪犯陆某某(惯窃,九年)是中队的重点危险分子,过去一直把自己犯罪原因归于社会,屡惩屡犯,家庭因此与他断绝关系,从此他愈加怨恨社会,情绪消沉。当他得知家乡人民和父母都向他伸出了温暖的手后,悔恨交加地说:“我确实有罪,给家人带来了痛苦,危害了社会,我今后不吃馒头也要争口气。”当场给区政府、居委会和父母写了决心书,并和他犯共同制定了改造计划。有一次同监犯人吵架,他主动上前及时进行了劝阻。

  “协议“在监内签订结束后,十六名犯人联名给区政府写了感谢信,在不到一周时间里,有二十余封决心书,汇报信从高墙内发出,寄往有关部门和家庭,表达了罪犯们痛改前非的强烈愿望。

  其他常州籍犯人闻讯后,纷纷找干部要求也签“协议“。外地犯人则羡慕地说:“这项活动要是能到我们家乡搞搞就好了。”

  由此可见,“协议”既体现了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又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既充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又反映了罪犯和家庭的迫切愿望;既鼓励犯人积极改造,又对管教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证明,帮教“协议”是切实可行的。

  

 

[作者简介]刘文, 1967年1月6日出生,山东省蓬莱市人,法律本科文化。 1985年10月通过考试进入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国家一级检察官,中国检察官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工作以来,先后主办、协办本地区职务犯罪大要案和狱内又犯罪案件18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36000余件;在全国各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监狱检察、法学等方面理论调研、宣传文章230余篇,共计80余万字,被多种文集收录,并多次荣获全国、最高检、省、市等一、二、三等奖,多项理论研究成果已转化为工作机制等,2013年1月22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遴选评定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级人才库”。现在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重点调研课题、党建、工会活动等工作。

  编辑:天目湖检察院江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