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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认罪认罚案件谨防虚假认罪
2019-12-31 15:3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曾庆云

认罪认罚案件大多数是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中强调效率导向、简案快办,但实践中虚假认罪的风险可能上升。防范和发现虚假认罪,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重点。

一是要牢固树立“小案无小事”的意识。不枉不纵是法治国家刑事司法极力追求的目标,无论案件大小,一旦出现错误,本质并无不同。从司法公正角度讲,公正更无大小之分。小案不公正,同样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虽然简略了程序,简化了流程,但不能减掉责任。在审查案件时,同样需要时刻绷紧案件质量这根弦,牢牢守住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办准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紧紧盯住“三个重点”严审细查。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案件、关键环节、关键证据的审查。重点案件,指容易产生假案假证的案件。关键环节,指取证过程、取证方式容易出现影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取证环节。如毒品案件中的查扣、见证、辨认等环节,容易产生毒品来源存疑、“职业”见证、虚假见证、虚假辨认等风险,对这些关键取证环节要加大审查力度,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证据,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对关键证据的审查核实仍然不能放松。如侵财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是涉及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仍然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为入罪而抬高认定数额。

三是做好“五个防范”及时消除隐患。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而自愿性、真实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诚信和侦查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可能造成案件认定错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等考虑,有时候会虚假认罪认罚,甚至联手他人(包括办案人员)制造假案假证。针对这些情况,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做好防非法取证、防案件造假、防证据造假、防他人“顶包”、防自陷其罪等工作。

鉴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面临的诉讼风险,笔者认为,工作中还需要做到“两个及时”,以强化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效果。

一是及时监督纠正强化反向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一定程度上诉讼风险反而有所升高。因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不但不能弱化侦查监督,而且有必要强化侦查监督。监督及时方能有效,监督犹疑势必打折。审查中发现假案假证等突出问题后,检察机关应当态度坚决,采取有效的后续跟进措施,予以监督纠正。通过强化监督,既使案件造假、证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又反向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规范进行。

二是及时揭穿真相剥夺非法利益。如果虚假认罪认罚未被及时揭穿,会产生恶劣示范效应,强化其他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虚假认罪认罚,串通顶罪、避重就轻、逃避打击处理的,应当及时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认罪认罚及其真实意图,并在强制措施、程序适用、实体处理上体现对虚假认罪认罚的惩戒。对于在办案中发现因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认罚,导致案件处理有误的,依法纠正相关诉讼决定,剥夺犯罪嫌疑人因虚假认罪认罚取得的非法利益,坚决防止不法分子将认罪认罚作为逃避打击的“护身符”“隐身衣”,从根源上遏制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认罚情况的发生。对于发现和纠正的虚假认罪认罚,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警示,预防和减少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认罚情况的发生。对于替人顶罪或者为达到其他目的,虚假认罪认罚,严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妨害作证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天目湖检察院江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