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江苏省溧阳监狱提请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依法逐案进行审查:服刑人员杨志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认为该服刑人员在考核区间内获得监狱表扬个,确有悔改表现,拟提请呈报减刑七个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检察审查之中。
监狱呈报服刑人员杨志发减刑一案
2018-12-25 14:07:00 来源:
编辑:天目湖检察院江澔